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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动运营商进入支付清算行业可行性的思考
( 2008/4/23 15:03 )
手机支付既是移动增值业务的新成员,也是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创新的新动力。自2001年广东移动推出“手机钱包”业务之后,手机支付便开始进入中国移动市场。然而由于金融业和移动通信业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使得产业协调难度大大增加。手机支付如何协调发展?产业发展如何协调?运营商在手机支付产业链中能否担当清算商身份?……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国外运营商发展手机支付的模式以及我国特殊的国情现状出发,全面论证移动运营商进入支付清算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清算行业及主要清算系统运营商现状 清算行业指的是在信用卡产业中承担清算结算业务的行业。信用卡的交易过程涉及到5个方面的参与者,即持卡人、发卡行、受卡商、收单行和银行卡联盟,其中银行卡联盟就是清算系统运营商。消费信贷过程中需要支付清算商的根本原因在于联合多个银行,实现对消费者的一致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清算商的利润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清算商会向加入其清算组织的银行收取一次性会员费,同时在该银行的银行卡上标记清算组织标志;第二,清算商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处理不同银行间的结算,按照结算数额收取手续费;第三,清算商会在银行设立的POS机消费过程中,收取银行所得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第四,清算商会在ATM机跨行取款过程中,收取跨行手续费中的一部分。从目前来看,VISA和MASTERCARD可以说是世界上前两大银行卡品牌。截至2006年底。VISA已经发展了21000多家会员和2200多万个特约商店,发卡数量达到了10亿张,有70多万台自动柜员机联网,而MASTERCARD也发展了23000多家会员和2000多万个特约商店,发卡7亿多张,有70多万台自动柜员机联网。 国外运营商清算业务商业模式透析 从全球范围来看,移动支付主要有以下四个模式:运营商主导、银行主导、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公司主导、运营商和银行或卡组织合作成立公司主导。其中韩国的SK电讯和日本的DoCoMo公司是较早进入支付清算领域的运营商,业务发展也是相对成熟,他们的商业模式值得我国移动运营商借鉴和学习。 韩国SK电讯MONETA模式:MONETA是由SK联合KORAM Bank、SumsungCard、LG Card、KoreaExchangeCard、HangCard等银行和卡组织等机构共同推出的手机支付业务,这种合作关系的特点是移动运营商与银行关注各自的核心产品,形成一种战略联盟关系,合作控制整条产业链;在信息安全、产品开发和资源共享方面合作更加紧密;运营商需要与各银行合作,或与银行合作组织建立联盟关系。SK推出MONETA业务时,对MONETA卡盈利模式进行了较好的设计:一是收取手续费、代理费等获得的直接收益;二是通过节省补贴、防止用户流失等间接获利。 日本NTT DoCoMo模式:DoCoMo是全球最早广泛将非接触式IC卡技术应用于手机上的电信公司,并在产业链中居于主导地位。2004年,DoCoMo推出“i-ModeFeliCa”手机钱包,建立封闭的清算系统。2005年收购日本第三大银行三井住友金融集团信用卡部门34%的股份,2006年收购瑞穗银行信用卡业务18%的股份,推出iD清算平台。在这个开放的平台上,发卡行可以利用此平台进行电子钱包清算服务。并在当年推出DCMX(DoCoMoX)品牌的移动信用卡,正式进入消费信贷领域,并将 iD 平台分为两个等级,一种上限为1万日元,可以不经信用审核立即获得;另一种一般给予20万日元信用额度,可以提升至100万(还有一种金卡,额度更高),但信用审核往往需要数周。 NTT DoCoMo通过控股的方式与支付业务提供商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了高度发达的移动通信网络以及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凭借移动运营商的强势地位,整合银行资源,实现技术和市场双发展。 进军国内支付清算领域机遇与挑战并存 目前,我国清算系统运营商主要是中国银联(简称银联)。截至目前,我国颁布的支付与清算行业的相关监管法规如下表所示:
表 国内清算行业相关监管法规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以及针对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正式颁布的日期一拖再拖,表明相关监管部门对新兴支付方式及新兴的清算结算商(如互联网领域出现的第三方支付)持观望态度,对非银行机构的电子支付手段的监管还在讨论中。 目前我国关于清算商资格的法规还属于空白,对运营商而言机遇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并没有最终确定相关监管法规,就草案而言,国内通信运营商存在取得开展清算结算业务资格的可能;第二,移动小额支付,和其它第三方支付业务一样,事实上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默许,在法令没有出台之前,是较好的发展时期;第三,移动支付尤其是非接触性支付技术方兴未艾,国内的移动通信运营商要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占居行业先导地位。 从我国具体国情来看,运营商担当清算商还存在以下挑战:首先,垄断金融资源的银行业不会同意以移动运营商为主体经营手机支付业务。其次,我国的信用体制还不健全,移动运营商在经营类似支付金融业务时为用户提供的信用度明显不如银行;同时,类似预付费的手机支付行为还需要金融监管。 总的来看,国外的移动运营商并不从手机支付业务中获取过多的利益,往往希望通过这类业务来发展更多的用户。欧洲和日、韩政府对于运营商涉足结算支付等金融领域也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管制态度。在我国,无论是移动运营商还是银行,都希望在支付产业链中处于强势地位,获取超额利润,政府部门对金融业的监管程度也仍然很高。 由于我国手机支付产业链中的主要环节——银行、移动运营商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各自的局限及核心优势的不同,都无法独立开展手机支付业务。因此,目前最适合我国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商业模式是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协助支持的整合商业模式。采用合作的方式将实现资源共享,达到优势互补,促进价值链的高效运转。(本文作者单位为重庆邮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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