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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产业的监管策略与监管方法
 
( 2008/4/17 11:06 )
本文关键字: 信息化(8), 运营商(4), 网络(10), 重组(2), 电信(3), 网络安全(1), 接入网(1), 互联网(1), 电信网(1)

编者按:面对信息化大潮的冲击,新的社会结构逐步形成,国家、团体组织、企业和个人都有着各自不可取代的特殊作用,完成各自的社会功能,行使各自不同的历史责任
,因此社会的结构划分和功能划分是根本性的工作。本文将信息产业链进行了功能划分,论述了基于功能划分的信息产业的监管机制,给出了监管方法。文章指出,目前这种全功能的、捆绑式的竞争模式,使运营商不得不将有限的资金进行广域摊铺,势必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格局,出现变相垄断的怪胎;即使进行网络的拆分与重组,也难以实现公平竞争,从而也就无从谈起资金与资产的最大化利用。文章分析问题的角度、观点对政府监管工作者不无启发。

现代社会的繁荣高度依赖于能源、交通与信息,有交通与通信两大技术领域的有力支撑,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信息社会。社会生活信息化、经济生活全球化的网络化生存时代正在到来。与此同时,能源的日益紧张、社会人口结构的老龄化、环境失衡、自然灾害加剧等问题,也在挑战人类的美好前景。人们寄希望于支撑社会的全息的信息网络,来缓和与化解诸种矛盾,电信产业就要肩负起这一历史重任。

国家信息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技术、文化、社会结构、自然环境等诸多因素相互映射、相互作用的共同生长过程。参与这一过程的社会结构实体如政府、团体组织、企业、个人都在各自的尺度上进行着各个层面上的不断演化,而这一演化过程的根本推动力就是外部竞争和由外部竞争所引起的内部竞争。如果社会结构实体的结合力过弱,表现在外部是竞争力不强,表现在内部是亲和力弱,结果将导致这一社会结构实体的衰落。因此,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不仅包含科学技术,还包括法律、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是一个真正的动态时变、复杂、开放的系统的建设。

图1 信息产业链功能结构

政府是国家信息化战略蓝图的制定者与监理者,人大是信息化社会通信法案的制定者。通信法案应明确界定信源产业、信息承载(信息接入、传输、存储、交换)产业、信息销售与服务产业和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的相互关系、责任与义务等;立法保证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网络畅通、业务互通。政府功能部门根据通信法案,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规范各级市场,保证知识产权,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各级政府专门机构根据通信法案和中央政府制定的管理规则来对相应的各类市场进行监管,通过监管来保证国家信息化战略措施的健康稳步实施。

信息产业链结构与各功能层面的解释

信息产业链的最底层是通信设备制造与技术服务层,是基础的物理支持层。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要能接入网络,并保证互联互通。所以国家通信标准的制定是首要工作。依据国家标准来判定通信产品的入网资格。

第二功能层是通信网络组织与运营层,承载着信息接入、传输、存储、交换的业务功能。是国家信息化的核心技术支撑层,关系到国家安全、国家效率与社会安定。在多运营商的条件下,保证网络的互联互通是非常重要的。这里互联互通的意义包括物理层的互联互通、逻辑层的互联互通和应用层的互联互通。

第三功能层是信息服务提供层(信源产业),不同的信源根据信号的性质选用不同的物理网络来承载。

第四功能层是信息业务营销层,是直接面向用户的门户,直接对用户负责。

最后的功能层是用户层,是通信业务的消费层。在互联网上,有些用户可能横跨业务使用层和业务提供层。

将信息产业链分层划分,可以更清晰地描述信息产业的结构,制定法律、法规、标准的目标更加明确,链条的有机连接在法律法规上清晰地体现,从根本上避免了产业运行过程中的无序性,为高速高效地实现国家战略提供可控性。

现行的产业运营模式如图1的左半部,电信运营商的功能无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这种全功能的、捆绑式的竞争模式,使运营商不得不将有限的资金进行广域摊铺,势必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格局,出现变相垄断的怪胎;即使进行网络的拆分与重组,也难以实现公平竞争,从而也就无从谈起资金与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况且,电信网络有其固有的技术渊源,强行拆分在人事组织上简单易行,在网络上可能造成又一次重复建设,资金与设备的浪费将是巨大的。

为此,我们提出电信产业未来的趋势模式如图1的右半部所示,与现在的运营模式相比将企业的功能结构进行拆分,而不是网络拆分。各功能层的企业只能经营本层的业务,而不能直接经营另外功能层的业务。如果各功能层的企业想经营其他层次的业务,只能通过注册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来实现。

信息产业的监管策略与监管方法

通过对信息产业链功能的划分,使各个功能层的企业经营专业化、竞争透明化。即便是一个很小的企业,只要将某一点业务或技术做精做好,也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由于每个企业都有众多的上层企业,就从根本上开放了各级市场,根除了各种变相垄断的发生。

政府的监管可通过以下手段来进行:

1)对设备市场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前提下的入网许可证制度。

2)对信息产业链上层企业的经营采用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3)对许可证的发放采用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依据国家的通信法案、相应的管理规则、用户评价与投诉等综合评定。

4)建立简单易行的畅通的各级用户意见反馈渠道。

5)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与保护各功能层企业的创新。创新成果的专利/专营性必须得到彻底保证,在审核与发放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得到坚决贯彻。否则,国家就难以产生影响世界的信息科技成果。

作者:曾旭 王媛 叶玲 李爽 高慧超 王智森   来源: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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