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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线电《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 2008/3/17 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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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也是对行政处罚行为实体和程序的客观记录。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高低和成立与否。客观地讲,目前无线电管理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上能够体现行政处罚的性质、内容、特点以及法律效力,但仍存在不规范、不标准,甚至不合法的问题。在此,笔者试图就一般程序中如何规范制作无线电行政处罚决定书谈些粗浅的看法。

无线电执法人员在办理立案查处的案件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其最后一道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无线电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整个案宗再全面检查一次,确认正确无误后再行出具,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送达,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将失去进一步对该案调查取证的权利,同时也将失去无线电执法部门对该案件可能造成过错的补救机会。无线电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4)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线电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线电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形式合法

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

形式合法是具体行政行为获得实质上的效力的基本前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公文,其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如对所涉及的主体必须写明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字号应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公文标题应当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成文时间,加盖制作机关印章等等。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又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公文,具备自身的特殊性,制作时还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39条的规定,而实际工作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却相当普遍,突出表现在:一是个别单位仍在沿用预定格式的填写式文书,版式呆板,预留空间较小,无法按《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完整、规范填写。二是被处罚主体的填写不准确,有的不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三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虽然注明了违法事实,但普遍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列举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四是引用法条时,具体的条、款、项、目表述不清晰、不完整,存在漏引、错引和混引等问题,如有的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时,只写条,不写具体的项,致使所涉内容与相对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失去有机联系;有的在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时,特别是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不一致时,没有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进行处理,随便引用,造成适用法律不当。五是复议、诉讼的时效表述不规范,该注明“六十日”的却写成“两个月”,该注明“三个月”的却写成“九十日”。六是极个别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标明成文时间,或标注不准确。形式的缺失必然导致内容的不完整,因而准确把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件是提高制作质量的前提。

2 客观真实

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立的基础

行政处罚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而这种影响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当事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忠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地适用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载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基于案件事实,所列举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凿,事实和证据之间应能相互印证。一是取材要精确。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时选取的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材料,绝对不允许有半点虚假,对于案件事实,既不能夸大、缩小,也不能罗织、编造,选取的材料应能充分说明案件的性质,材料必须具体明确且经过查证属实,材料之间要具有关联性。二是叙述要客观。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以便把案情发生发展过程、因果关系、造成的影响和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叙述清楚。具体应做到:(1)事实要素要完备。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物、情节、原因、后果等,特别是反映案件性质、涉及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必须记叙清楚。(2)关键情节要清晰。如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在实施违法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造成的违法后果、是否能够免于处罚、是否具有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关键情节等要论述清楚。(3)因果关系要明了。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的主观意志支配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与主观意志之间、违法行为与引起的社会后果之间、违法事实与处理结果之间会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行政机关应该对这些关系调查清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这些关系。同时,具体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一般要为其违法行为陈述和申辩,是否采信相对人陈述、申辩及原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应该一并交代清楚。三是援用法条时要做到内外有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行政处罚理由部分的又一重要内容,写明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秉公办案的集中体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时应当明确和规范,但对一些必须依据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的行政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般不要直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用,而应写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解释尽管是一种有效解释,但并非对于实施法律规范的一切场合、情况、对象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实际执法中,往往可能会出现其对特定的个案并无普遍约束力的尴尬情况,直接影响案件的成立与否。

3 论证充分

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灵魂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体现行政主体依其职权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惩戒性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它不仅要制裁违法,而且要阐明处理的理由,分清是非、责任等问题,体现客观性和公正性。然而从当前的执法实践看,很多无线电管理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部分简单笼统,甚至不阐明任何理由,难免使相对人或其他社会公众产生处罚理由不足乃至无理处罚的错觉,既达不到宣传教育的目的,也不利于行政处罚的顺利执行。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说理时应尽量做到:一是事理分析要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理由不是空穴来风,它是在行政主体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将一般性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得出行政处罚结论的阐释和论证,因而在论述理由时,首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就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并阐述理由,做到有理有据,严实细密。二是不同个案处罚理由应不尽相同。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都有其固有的特点及特有的表现形式,同一类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引起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不一定相同,同时不同案件中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也不尽相同,行政处罚的理由必须针对这些特殊性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具体阐明行政处罚所持的观点和理由,以及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在实际工作中,对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中,有的同志喜欢在电脑中制作文书模块,只将被处罚主体和处理意见作相应调整就打印,千篇一律,多案一理,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大打折扣。三是核心部分要突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理由部分,核心是依法分清是非正误,主要在违法、合法、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大小这一核心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阐明处理原则,为最后得出处罚结论打下基础。分清是非,就是要观点鲜明地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论证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陈述和申辩合理,哪些不合理以及行政相对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要注意正反说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部分一般应从正面阐明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但同时对相对人在陈述和申辩中所持的谬误主张也应据理驳斥。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哪些应予采纳,哪些不予采纳,应准确全面地予以反映,立场鲜明,真正使相对人看得清清楚楚,弄得明明白白,让其心服口服。五是首尾要兼顾,做到事实、理由与处罚结果相一致。说理时必须注意到其在整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处的承上启下地位、与处罚结果的内在联系,因此,必须做到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处罚结果一致,才能逻辑严谨、论证周密、说理充分、无懈可击。

4 内容完整

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立的关键

行政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法律规范产生的。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了解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复核和采纳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因此,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必须按照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正视、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法定的基本权利,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失为一种体现此举的最佳载体。而在一些基层质监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般忽视了这部分内容。为此,应对当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作如下充实。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已依法告知了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等内容。二是就相对人被告知后的反应也应有所交待。对于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相关权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对于相对人行使了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权的,一定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明行政处罚机关履行了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依法进行了复核,或依法组织了听证等法定义务。三是处理好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完整性和制作时略写的关系。相对人在陈述、申辩中有权平等、完整地阐述自己的观点,讲透自己的理由。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于篇幅却不能全部照抄照搬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因此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予以概括,以保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洁、明快,但这简洁、明快不能以牺牲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完整性来保证。


作者:靳甫运   来源:中国无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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