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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法国电信管制改革:开放电信市场引入竞争
( 2008/3/14 14:27 )
在1996年前,法国电信行业根据法律是垄断的。对一个具有很高进入门槛的市场,自由化需要建立基于部门的管制,对现有竞争法律进行补充、允许新运营商进入、发展竞争。在垄断形势下形成的自然技术因素和成本结构,不会随着自由化消失。因此,随着电子通信各个市场竞争的引入,部门管制将是分阶段地进行,并将逐步被通用的竞争法所替代。 1996年电信法出台后,建立了独立的管制机构-电信管制局(简称ART),它对电信市场进行管制。2005年,ART被ARCEP替代,主要是将邮政纳入了ARCEP的工作范围。ARCEP由八个部门组成。 电信管制法律及目标 法国立法过程向欧盟2002年指令的过渡,于2004年6月3日完成。目前,法国与电信相关的三个法律确定了法国电信行业的管制权力。 1、电子通信和图像通信业务法这部法律从2004年6月3日起生效,它的目标是对各种市场,在竞争的情况下,采取基于部门的管制,同时考虑技术的融合。 2、数字经济信任法这部法律于2004年5月3日生效。这部法律建立了一些电信活动的法则。比如:地方政府的行为、运营商对普遍服务贡献的计算。 3、法国电信对公众电信业务的义务这部法律从2003年12月31日生效。这部法律对过渡到普遍服务指令、用户的网络和电子通信业务的权力,进行了综合修改。根据法律,法国电信不再必须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提供普遍服务的运营商选择将基于他们的申请程序。 电信市场的开放及竞争的引入 随着电信业的发展,法国电信市场不断开放,竞争不断引入。市场开放方面,从1998年开始,话音市场(长途和国际)实现了自由化、ART提出了向有线电视网开放互联网业务的明确时间表、发放了两张使用期15年的GSM许可证、开放了用于WiFi的2.4 GHz频带。 引入竞争方面,在网络解绑、定价、码号便携等方面有所动作。网络解绑方面,主要是要求主导运营商法国电信进一步开放网络,包括:向竞争者提供ADSL接入、提供本地环路接入信息,并修改提供的相关条件,在在欧洲领先解绑100多万的线路,ART向三家大城市移动运营商提出要求,为虚拟运营商提供合理接入的要求。 定价方面,ART通过了增加电话费的条例,作为交换条件,要求法国电信实现批发转售,改善解绑条件,特别是定价。完全解绑的月费用降至9.50欧元(上限)。 码号便携方面,分步完成了如下工作:一、ATR确定了呼叫间的运营商选择和预选条件、时间表;二、实现了拨打到移动运营商的预选;三、ART制定了本地通话的运营商选择条件和最后期限(2002年1月1日);四、推出了移动码号便携;五、ART提出了码号便携转换时间从原来的两个月减少到一个月或两周的计划;六、ART推动了法国电话码号计划演进的讨论。 市场的开放和有利于竞争的措施推出,加剧了市场竞争,使用户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促进了电信业的发展。 与欧盟管制框架的接轨 2002年,欧盟公布了若干电信分类指令,它适用于电子通信部门,它的主要内容有六项:一、框架指导原则;二、接入指导原则;三、授权指令;四、普遍服务指令;五、隐私权和电子通信指令;六、竞争指令。根据这些指令,法国对相关管制内容进行了调整。 面对新的欧盟管制框架,法国管制框架也必须做出相应调整,以便与欧盟框架接轨。具体的调整有如下几方面: 1、对管制框架进行调整 根据融合,考虑建立面向所有网络的一致性管制框架。采用一般管制替代具象管制。法国原有的4个管制框架,被欧盟重新定义的18个主要市场的管制所代替。 2、进一步放松管制 放松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一、只有当在一些确定的市场竞争不充足时,才必须使用事前管制;二、提倡对批发市场的事前管制干预,零售市场采取事前管制是第二选择;三、取消具象管制,转向采取一般性管制;四、取消价格控制;五、对新市场采取事后管制方式。 3、增加管制透明度 为保证管制的透明度,主要在两方面下功夫:一是主要的决策必须经公众咨询;二、管制者必须系统化地提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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