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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监管改革应走向哪里?
( 2008/3/11 10:17 )
近日,在新的一轮对违反电信法规案例的诉讼程序中,欧盟委员会决定将两个案例提交欧洲法院,从而开始了两个新的法律解决程序。在第一轮诉讼程序中,有3个提出理由的案例被提交到诉讼的第二阶段,而其它8个案例目前已经结束。本轮诉讼的要点是各国电信管制机构必须成为独立的管制部门。 欧盟电信事务专员Viviane Reding指出:“独立的管制机构是有效管制制度的基础,是促进公平竞争和代表用户利益的组织机构。这就是为什么欧盟委员会不能忍受对各国管制机构独立性的侵犯。”“所以我今天很遗憾地将波兰政府送上欧洲法院,其原因是波兰电信管制机构长期得不到独立。同样,卢森堡政府也必须保证在电信管制机构和所有权之间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否则我们也要考虑将其送上法庭。” 根据欧盟委员会采取的决定,由于波兰政府2006年8月所进行的立法修订并没有按照欧盟电信规则的要求,保证其电信管制机构的彻底独立性,波兰政府将被提交到欧洲法院。 波兰政府仍然控制着国内几家主要电信公司的大部分股权,部长会议主席仍然拥有解除国家电信管制机构负责人的权力,这样大大削弱了管制的有效性。 欧盟委员会同样也在诉讼程序第一阶段向卢森堡政府发送了一份正式通知,指出其电信管制机构缺乏独立性。该国的政府官员当前对每家电信运营商行使着管制和管理两种权力。对斯洛伐克的诉讼已经终止,因为政府对主导运营商控制的股份已经转移到另外一家团体,这样就保证了管制与管理功能的分离。 比利时政府被提交法庭是因为普遍服务实施不当,对净成本的计算和价格机制存在问题,特别是对运营商产生了不公平的负担。 同时,对波兰的起诉也开始,主要因为其立法不完善,法律对用户合同的规定大大超出了普遍服务指令规定的范围。普遍服务指令规定,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用户可以退出合同,同时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波兰政府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理由充分的要求保留宽带零售管制的意见,但缺少根据欧盟法律要求提供的市场分析报告。 另外两个提出申辩的案例是葡萄牙和塞浦路斯。前者根据经验解除了非主导运营商的普遍服务义务,没有进行一个公开的选择程序;后者涉及不能及时为移动运营商获取通行权。 欧盟委员会及时终止了对比利时、丹麦、德国、卢森堡、拉脱维亚和葡萄牙的诉讼程序,因为他们在第一轮程序中提交了满意的市场分析报告。对比利时的诉讼涉及在法语区的有线电视运营商必须提供的服务,由于比利时立法院及时废除了相关的立法,该诉讼也被终止。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可以来看看我国的电信管制问题。 欧盟之所以能将波兰和比利时政府送上欧洲法院,就是靠法律的威力。欧盟认为各国电信管制机构应该是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在维护市场竞争环境过程中,不应该受到政府因素的牵制。欧盟电信事务专员VivianeReding认为,“独立的管制机构是有效管制制度的基础,是促进公平竞争和代表用户利益的组织机构,欧盟不能忍受对各国管制机构独立性的侵犯”。Reding的这番言论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 一是有的欧盟成员国政府长期对欧盟的呼声和警告置若罔闻; 二是这些国家的电信管制机构因为缺乏独立性无法实施欧盟的指令。 欧盟是一体化国际组织,如果步调不一致将会影响全盘计划的实施。同时,如果仅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就可能成为散沙一盘,最后无法进行管理。每个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利益,各国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要把它作为一个大家庭来管理,唯一的途径便是依靠“家规”,即依法治理。 当然,行政手段也是法制手段的前奏曲,在劝告、警告无效的情况下,“送上法庭”最终成为最有效和最能让各方接受的手段。况且,欧盟的诉讼过程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如果被起诉方能够及时提供满意的市场分析报告,同时改正和完善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一轮诉讼便可以及时终止,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如果被起诉方仍然“执迷不悟”,在第二轮诉讼中便会由法院作出最后裁决,最终的结果便是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2007年欧盟成功地利用法制手段解决了棘手的移动漫游费下调问题,成为成功管制的全球案例。欧盟的经验应该得到其它国家的借鉴,我国也不例外。我国要实现从行政管制走向法制管制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电信管制机构能否实施依法治理,要看管制机构自身的性质,独立管制体制是前提。目前,我国对信息产业的管理还是三家治理: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和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从法制的角度看,三合一的趋势势在必行,这对进一步加强通信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手段、充实监管力量、全面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大有好处。 第二,《电信法》以打破垄断、公平竞争、优化配置、加强监管为指导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电信服务市场的准入、互联互通、电信资源管理、资费管理、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无线电通信管理等十余个大项。《电信法》的尽早出台将为法制管理提供法律基础,它不但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10亿用户的利益,同时关系到企业的利益。 总之,欧盟的经验可为我们借鉴,但如果不具备借鉴的条件就要先完善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在即将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尽快完善管制体制,“大部制”是大势所趋,这也将为我国电信管制走向法制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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