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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健康和谐发展网间互联结算功不可没
 
( 2006/8/17 11:01 )
本文关键字: 电信网(1), 电信(18), 普遍服务(13), 网络(5), 运营商(14), 网间互联(9), 信令(1), FCC(1), 转型(1), 非对称管制(1), 固网(1), 欧盟(1)
  电信网间互联结算是互联互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电信监管部门维持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有力手段之一,能调节电信资费、决定互联互通质量、改变竞争格局、影响普遍服务,并对网络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和有效利用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同时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分配水平,直接影响着运营商的网络投资决策。

  调节电信资费

  互联结算价格已经作为电信业务的成本,直接影响到各种电信业务的价格,所以选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网间互联结算方法,做好互联互通和结算的监管工作,可以间接实现调控电信资费的目的。

  (1)遏制恶性竞争。一般来说,电信业务的成本测算提供符合效率原则的价格下限和价格上限。如果某种业务的价格低于下限,这意味着这种业务的价格低于增量成本,说明其正在从其它业务得到补贴;而如果某种业务的价格高于上限,这意味着这种业务的价格水平高于相应的独立成本,说明其为其它业务提供了补贴。由此可见,利用互联互通成本模型得出增量成本和独立成本,可以帮助管制机构避免确定过低或过高的价格。同时,对于管制部门和反垄断部门来讲,如果能够建立零售服务的成本模型,可以得到判定恶性竞争的依据,有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遏制恶性价格战。以英国为例,为了便于对价格的监管,Oftel对受制于价格管制的每种业务设定了网间互联业务资费上限和下限。如果在位运营商设定的价格在网间互联业务资费上限和下限之间,就被认为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超额利润。

  (2)调节零售价。一些国家采用的以资费为基础的互联费结构与网间互联提供者向自己用户收取的零售资费的结构相同。这种互联费结构的优点是可以让互联提供者获得与所有类型通话相似的收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电信资费仍然没有与成本紧密相关,一些国家采用的资费结构只有少部分是以零售资费为基础,进行一定的折扣来确定互联费的。无论是基于资费还是基于成本的互联结算,管制者都应考虑到在互联价与零售价间建立一定的特殊联系,判断当前的互联价是否合理,同时可以透过互联价监督零售价的合理性。

  决定互联互通质量

  质量问题产生于互联互通协议达成之后,主要体现在服务质量的监督和出现问题的处理,而互联费用的合理结算对网络的及时接通和接通后的通畅起到一种保障作用。如果新兴运营商发现互联质量出现问题,认为传统运营商提供的互联服务已不再是“物有所值”,便会拒绝缴纳互联费,使互联互通过程中的各环节陷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之中。

  从技术上看,在一份互联协议中互联质量应保证下列8个方面。(1)开放网络标准和技术兼容性;(2)互联点的配置;(3)信令系统、先进数字功能、计费系统、操作支持系统、相关数据库和其它软件提供先进业务的接入;(4)非捆绑网元(包括本地环路)的接入;(5)竞争性网络用户接入的平等性;(6)号码接入和号码可携带的实施;(7)基础设施的配置和共享;(8)足够互联容量的利用,确保互联业务等。

  各国对于通信业务服务质量都有具体的指标,这种指标不但适用于普通用户,也适用于网间互联业务。美国FCC对控制电信服务质量的指标进行了规范,其主要涉及以下5类质量指标数据。(1)用户满意率。大企业用户、小企业用户和住宅电话按最坏、最好、平均值分别计算出不同的百分比。(2)拨号音迟延。达到3秒的电话局所占的百分比。(3)传输质量。电话局达到噪声、平衡、呼损和失真规定标准的百分比。(4)服务及时率。即预约服务的准时率,按住宅用户、专线接入和特殊办公用户分析。(5)设备故障或电路拥塞。即呼损的百分比,分州际、州内。

  如果网间互联费不合理,这些指标不能圆满实现,接入提供者就会以种种借口阻碍新进入者,使新进入者的业务出现质量问题,结果将是用户流失,新进入者遭受损失,继而竞争环境遭受破坏。

  改变竞争格局

  在由垄断到竞争的转型过程中,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是政策的作用,另—方面是技术进步的驱使。政策方面,应该考虑业务市场是完全开放的,还是有控制地进入。用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完全的管制和全面的竞争都是不可取的,因为管制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风险同时存在。事实告诉我们,竞争并不总是有效,甚至有时会没有效果。由于利益驱使,在位运营商可以利用反竞争行为造成对新进入者的威胁,而新进入者则会采用“撇奶油”策略择优而入,这样便不能实现有效竞争,最终破坏整个产业的发展。因此,管制与竞争应该相互作用。

  经济学家认为,如果传统运营商存在优势,政策应该帮助新进入者免受反竞争行为的侵害。(1)直接的财政补贴;(2)豁免新进入者的普遍服务义务;(3)对传统运营商的资费定价和互联结算实行限制;(4)限制更多的其它进入者。这便是后来的“非对称”管制政策。由于电信产业的迅猛发展,竞争格局也在发生变化,“非对称”管制政策只能是一种过渡政策。在新的竞争环境下,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来重新界定“主导运营商”;二是如何调整过时的管制政策,同时制订新的管制政策。

  从非对称管制的角度来看,由于市场份额发生了变化,传统固网运营商的市场逐渐萎缩,而其承担的互联义务却没有改变,为此它们不断向管制机构申诉,要求改变不公平的历史遗留问题。可见,由于竞争环境发生了变化,互联结算中的“非对称”管制政策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竞争格局的要求。

  影响普遍服务

  普遍服务的概念依国家的不同而不同,较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的电信普遍服务致力于向每个家庭提供越来越多样化的成熟电信业务,而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目标主要是向公众提供电信接入业务。传统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性服务义务和交叉补贴来实施普遍服务。交叉补贴把从一些高价业务中取得的超额收入用于补贴另一些高成本或低利润业务(特别是本地接入业务),但它被视为一种不符合实际的做法,具有妨碍竞争的性质,不能有效地促进电信业务的普及。

  目前一些国家采用接入亏损补偿的方法来促进电信普遍服务。接入亏损是一种经修订的交叉补贴制度,更符合竞争市场的要求。在实施接入亏损的过程中,其它运营商向主导运营商支付一定费用,以补贴其因为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本地业务而造成的本地接入业务的亏损。接入亏损方法因依赖补贴行为受到非议,一些国家已经对接入亏损补偿制度进行了改革。

  普遍服务基金不同于接入亏损补贴,电信业务普遍服务基金通常被用于向特定的高成本地区或低收入用户提供资助。普遍服务基金越来越多地被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重视,它具有多种变化形式。普遍服务基金的来源广泛,包括政府收入、网间互联费、电信运营商收费等。比如在欧洲,欧盟制订的《网间互联指导性文件》规定了普遍服务基金的3种提供机制:(1)由国家建立普遍服务基金;(2)由主导运营商在网间互联费用的基础上收取附加费;(3)上述两种方法混合使用。

作者:张沛   来源: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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