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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间互联结算的功能和作用
 
( 2006/8/30 10:24 )
本文关键字: 电信网(2), 电信(24), 网络(6), 运营商(21), 网间互联(23), 普遍服务(13), 固定电话(1), 市场环境(1), POI(1), 信令(1), OSS(1), FCC(2), 转型(1), 非对称管制(3), 移动通信(1), 固网(1), 欧盟(1), 本地网(3), PSTN(1), 单向收费(7)
  电信网间互联结算是互联互通的重要组成,它不但是电信监管部门维持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有力手段之一,对网络基础高州的统一规划和有效利用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同时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运营商之间利益分配水平,直接影响着运营商的网络投资决策。它不但关系到运营商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电信市场的竞争与发展。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多家运营商之间网间互联结构更加复杂,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均对网间互联结算的公平性、合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间互联结算的功能和作用表现在对确定电信资费的定价、对互联质量的影响、对价格战的抑制、对竞争格局的影响、对接入亏损与普遍服务的补偿、对移动与固定电话之间资费方式的影响等诸多方面。

  一.在电信资费中的作用

  在竞争市场环境中,不同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保证了竞争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由于互联结算价格已经作为电信业务的成本,直接影响到各种电信业务的价格,所以选定正确和符合本国国情的网间互联结算方法,做好互联互通和结算的监管工作,可以间接实现调控电信资费的目的。由资费监管逐步向互联互通监管转变,符合电信市场竞争的要求,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1、对遏制恶性竞争的作用

  利用网间互联成本测算可以得出互联互通定价所在的区间。一般来说,电信业务的成本测算提供符合效率原则的价格下限和价格上限:如果某种业务的价格低于下限,就意味着这种业务的价格低于增量成本,那么可以断定,这种业务正在从其它业务处得到补贴;而如果某种业务的价格高于上限,那么这种业务的价格水平就高于相应的独立成本,此时说明这种业务为其它业务提供了补贴。

  由此可见,利用互联互通成本模型得出的增量成本和独立成本,可以帮助管制机构避免确定过低或过高的价格;同时,对于管制部门和反垄断部门来讲,如果能够建立零售服务的成本模型,就可以得到判定恶性竞争的依据,可采取措施,及时遏制恶性价格战。

 以英国为例,为了便于对价格的监管,Oftel对于受制于价格管制的每种业务设定了网间互联业务资费上限和下限。如果在位运营商设定的价格在网间互联业务资费上限下限之间,一般情况下,就被认为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超额利润。如果BT(英国电信)的电信业务资费低于网间互联业务资费下限,说明BT没有收回足够的实现业务传输的增量成本,因而可能采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果BT的电信业务资费高于网间互联业务资费上限,则说明BT回收了高于适当比例的共同成本,获得了超额利润。

  上限和下限的确定方法是:下限为分解到各网元的长期增量成本;上限是分解到各网元的独立成本。独立成本是增量成本和传输与接入共同成本之和。Oftel曾经确定的互联资费的上限和下限如表1所示。



  合理的网间互联结算不但能有效地遏制恶性价格战,同时对企业其他违规竞争行为也同样能起到监控作用。

  由于利益驱使,在位运营商可以利用反竞争行为造成对新进入者威胁,例如利用“垂直价格挤压”压低新进入者利润空间;而新进入者则会采用“撇奶油”策略择优而入,利用“掠夺性定价”扩大自己的市场空间。由于这些行为是隐性的,往往没有相应的政策进行监管,但监管机构可以以网间互联结算成本下限或基准价来判断其行为是否违规,以进行批评或处罚。

  2.与零售价的关系

 一些国家采用的以资费为基础的互联费结构,与网间互联提供者向自己用户收取的零售资费的结构相同。这种互联费结构的优点是可以让互联提供者获得与所有类型通话相似的收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电信资费仍然没有与成本紧密相关,一些国家采用的资费结构至少部分是以零售资费为基础,进行一定的折扣来确定互联费。

  无论是基于资费还是基于成本的互联结算,管制者应考虑在互联价与零售价同建立一定的特殊联系,以简单地判断当前的互联价是否合理,同时可以透过互联价监督零售价的合理性。

 二.对互联互通质量的作用

  无论是新兴运营商还是传统运营商,在一个呼叫通过双方互联互通的网络时,都会关心将能实现什么样的服务质量,通话质量等级也是要保证的。质量问题产生于互联互通协议达成之后,主要体现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出现问题的处理,而互联费用的合理结算对网间的及时接通和接通后是否通畅起到一种保障作用。反过来,如果新兴运营商发现互联质量出现问题,认为传统运营商提供的互联服务已不再是“物有所值”的,便会拒绝缴纳互联费,使互联互通过程的各方面陷入相互节制的恶性循环之中。

  在一份互联协议中,从技术上来看,互联质量应保证下列8个方面:(1)开放网络标准和技术兼容性(2)互联点(POI)的配置;(3)信令系统、先进数字功能、计费系统、操作支持系统(OSS)、呼叫相关数据库和其他软件以提供先进业务的接入;(4)非困绑网元,包括本地环路的接入;(5)竞争性网络用户接入的平等性(例如,用户拨号平等价);(6)号码接入和号码可以携带的实施;(7)基础高州的配置和共享(例如,建筑、电杆、管道、铁塔等);(8)互联质量,包括避免拥塞的足够的互联容量的利用,确保互联业务和高州及时的预备措施等。

 各国对于通信业务服务质量都有具体的指标,这种指标不但适用于普通用户,也适用于网间互联业务。美国FCC对控制电信服务质量指标进行规范化,主要有以下五类质量指标数据:(1)用户满意率:大企业用户、小企业用户和住宅电话,按最坏、最好、平均值分析计算出不同的百分比;(2)拨号音延迟:达到3秒的电话局所占的百分比;(3)传输质量:电话局达到噪声、平衡、呼损和失真规定标准的百分比;(4)服务及时率,即预约服务的准时率,按住宅用户、专线接入和特殊办公用户分析;(5)设备故障或电路拥塞,即呼损的百分比,分州际、州内。

  FCC要求服务质量数据的收集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数据采集中特别关心服务质量指标值的及时性、一致性和敏感性(能否长期保持这样高质量的水平)。

  如果网间互联费不合理,不能有效支持这些指标的圆满实现,接入提供者就会以种种借口阻碍新进入者,使新进入者的业务质量出现质量问题,结果是用户流失,使新进入者遭受损失,继而竞争环境遭到破坏。

 三.在竞争格局中的作用

  在由垄断到竞争的转型过程中,市场竞争格局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是政策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技术进步的驱使。在政策方面,应该考虑业务市场是完全开放,还是有控制地进入。同时,将原有的垄断经营者进行拆分,以形成相互独立的竞争单元,还是原封不动地保留?另外,市场开放是不是意味着取消管制?如果不是,管制政策与开放政策的关系是什么?

  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完全的管制和全面的竞争都是不可取的:因为管制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风险同时存在。事实告诉我们,竞争并不总有效,甚至会没有效果。由于利益驱使,在位运营商可以利用反竞争行为形成对新进入者的威胁,而新进入者则会采用“撇奶油”策略择优而入,这样便不能实现有效竞争,继而破坏整个产业的发展。看来,管制与竞争应该相互作用。

  经济学家认为,如果传统运营商存在优势,政策应该帮助新进入者免受反竞争行为的侵害,体现在:1)直接的财政补贴;2)豁免新进入者的普遍服务义务;3)对传统运营商的资费定价和互联结算实行限制;4)限制更多的其他进入者。这便是后来被人们称为“非对称”的管制政策。由于通信产业的迅猛发展,竞争格局也在发生变化,非对称管制政策只能是一种过渡政策。

 在新的竞争环境下,我们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如何重新界定“主导运营商”;二是如何调整过时的管制政策,同时制订新的管制政策。例如,从通信业务和通信技术发展来看,移动通信迅猛发展,大有取代固定网业务主导地位的趋势。

  从非对称管制的角度来看,由于市场份额发生了变化,传统固网运营商的市场逐渐萎缩,而其承担的互联义务却没有改变,因此不断向管制机构申诉,要求改变不公平的历史遗留问题。

 可见,由于竞争环境发生了变化,互联结算中的非对称管制政策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竞争格局的要求。

  四.在接入亏损中与普遍服务中的作用

  普遍服务的概念依国家的不同而不同,较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的电信普遍服务致力于向每个家庭提供越来越多样化的成熟电信业务,而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目标则主要是向公众提供电信接入业务。

 传统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性服务义务和交叉补贴来实施普遍服务。交叉补贴是从一些高价业务中取得的超额收入用以补贴另一些高成本或低利润业务,特别是本地接入业务的方法。今天,交叉补贴被视为一种不符合实际的做法,具有妨碍竞争的性质,不能有效地促进电信业务的普及。

 一些国家采用接入亏损补偿的方法来促进电信普遍服务。接入亏损是一种经修订的交叉补贴制度,但更符合竞争市场的要求。在实施接入亏损过程中,其他运营商向主导运营商支付一定费用,以补贴其因为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本地业务而造成的本地接入业务亏损。接入亏损方法因信赖补贴行为受到非议,一些国家已经对接入亏损补偿制度进行了改革。

  普遍服务基金不同于接入亏损补贴,电信业务普遍服务基金通常被用于向特定的高成本地区或低收入用户提供资助。普遍服务基金越来越多地被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重视,它具有多种变化形式。普遍服务基金的来源广泛,包括政府收入、网间互联费、电信运营商收费等。

  在欧洲,欧盟制定的《网间互联指导性文件》规定了普遍服务基金的3种提供机制:(1)由国家建立的普遍服务基金;(2)由主导运营商在网间互联费用的基础上收取附加费;(3)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使用。

  五.对移动、长途与本地网间结算的作用

  在移动——本地、长途——本地的网间结算中,由于移动网传送的绝大部分业务是在固定网PSTN上始发或终结的,而长途网也主要是向本地网结算,所以这三种网络之间的结算关系主要是与本地网的结算。而在移动业务与本地业务的结算中,由于各国移动资费有双向收费和单向收费之分,所以这两网之间的结算关系更为复杂。

 (1)单向收费

 各国对移动与本地业务互联收费的制订方法均不一样,例如:新西兰:固定网对移动网收取的互联费高于固定网终端用户价。新西兰电信公司在互联谈判时按标准资费来设定互联费,以后终端用户价虽大大降低,互联费仍保持不变。

  英国:国内通信互联费由通信公司之间私下谈判达成协议,不经Oftel裁定,故不予公开。这种网间互联费以零售价为基础,但大大低于零售价。

表2 部分单向收费的欧洲国家移动网与固定网网间互联费




  表2给出了部分实行单向收费的欧洲国家移动网与固定网网间互联费,从表2可以看出,在单向收费方式下,欧洲国家固定——移动互联资费高于移动——固定,最高的法国为33倍,最低的奥地利为14倍。

  (2)双向收费

表3 采用双收费方式的国家移动网与固定网网间互联费(美元/min)




  表3给出了部分采用双向收费方式的国家移动网与固定网网间互联费,从表3中看出,与单向收费方式相反,在双向收费方式下,固定——移动互联费低于移动——固定互联费;一些国家移动——固定不收互联费,如加拿大、新加坡、斯里兰卡。同时,与单向收费方式不同,固定网到移动网的呼叫在互联上是不结算的,理由是认为移动运营商从用户付费中得到了补贴。

  很明显,在以上两种不同的资费方式下,网间互联结算对各运营商间的利益分配起到调节和平衡的作用。


作者:张沛   来源:泰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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