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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报的监管之惑
( 2008/3/25 11:05 )
手机报作为新兴的“第五媒体”,在监管方面面临着技术快速发展与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许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政策法规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业务,目前手机报的发展还处于市场启动期,相关监管工作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手机报如何进行资质申请?内容属于哪个政府部门管理?……一系列问题尚未找到可供参考的依据。 由谁来管理? “贵州省出台的《办法》是由省新闻出版局单独出台,并且只是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夏主任告诉记者,“由新闻出版局出台关于手机报的管理《办法》,在内容监管上是可以的,但手机报作为‘第五媒体’,有其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殊属性,无论是在发送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体现上,手机报都无法脱离电信部门的影响。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全局,新闻出版局在出台《办法》之前应与通信管理局沟通协商,由双方共同推出管理办法也许更加完善。”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金桥认为,手机作为媒体工具是一种新的媒体形式,手机报显然更具有新媒体特性,它向非常多的不特定群体发送,比报纸的受众还要广泛,这充分说明当一种通信技术发展之后,它的受众越来越多,它所表现出的媒体性也更加明显。 而对于手机报的管理与对传统媒体管理方法很不一样。首先,手机报体现在方寸小屏幕之间,移动通信网络的发展,使得手机的媒体属性越来越突出,而且越来越不便于控制。这可能也是新闻出版局率先出台《办法》的原因。新闻出版局对于手机报的管理更多的体现在内容监管上,关注的是报纸而不是手机。 在针对手机报业务的管理上,陈金桥认为,针对手机报这一媒体形式,可以以新闻出版局管理为主,通信管理局作配合。在当今通信网络开始向各个行业渗透的时候,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侵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通信网络除了原有的技术属性、网络属性之外,开始表现出一定的社会属性。它的一些增值业务不是一个产业部门能够完全覆盖的,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这就必然出现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管辖权冲突,出现协调范围扩大,多部门共同管理,这在互联网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移动通信网上,这种应用也会很多,手机音乐、手机电视、手机支付等都不是一个产业管理机构能够监管的。 管理内容是什么? 在管理内容上,《办法》明确了申办的业务主体。即须为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出版单位。《办法》还明确了申办流程。申报手机报的单位要向省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出具批准手机报设立文件,并颁发《手机报出版业务许可证》;经批准设立手机报业务,在三个月内不开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如需继续开展业务,须重新申请批准。同时,《办法》还明确管理部门。由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来负责手机报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手机报业务实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以上规定中,对于管理部门的规定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毕竟无论是对手机用户还是对移动运营商,新闻出版局很难进行直接管理,通信管理局才是运营商的主管部门。只有通信管理局配合新闻管理局的工作,监管才能够真正贯彻执行。 如何形成有效管理? 关于形成有效监管,陈金桥认为首先要认识到业态发展前景,不可能每一种业务出现都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在业务发展初期的探索阶段,有可能成功,有可能失败。在业务发展初期,监管部门不必急于设置管理规章,可以先了解情况,业务是否触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等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自身发展规律的时候,再根据其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贵州省出台手机报管理《办法》,反映出我国经济立法整体上的滞后性,与工业化、信息化并举时期的新经济特征无法适应。同时,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也有巨大的改进空间。有太多需要各部门协调的事情,但是由于市场现实需要推动政策尽快出台,往往会出现一个部门单兵突进的情况,其他部门必须适时跟进,才可能保障实施效果。本次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出台《办法》,在其管辖权以内,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出台时机比较仓促,创制程序相对简单,缺乏事先的沟通和协调措施,可能留下较多的后遗症。为保障其管理目标和实施效果,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主动进行协调,在实施中给予配合。 任何新生事物出现的时候,包括手机报出现的时候,各个部门都有一个态度,对业务的管理,不同部门的职权范围不一样,各个部门要找到自己应该负责的领域。另外一点,即使是本部门职权范围之内的工作,也要判断需不需要别的部门配合。在政策的制定阶段,在立法的准备阶段就要准备好,政府管辖权的划分必然遵循权、责、利对称原则,谁拥有主要的管辖权,那么谁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市场管理责任。 最后,陈金桥从专家角度强调:“中国的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尤其是经济社会管理部门,面对日趋复杂的网络社会现象,应当学会‘合作性管理’的思维。在通信网络发展起来之后,许多传统产业的边界在消融。通信行业监管部门更加需要学习与不同政府部门共同合作,采取合作型监管措施,这是欧盟、美国等发达工业国家和地区普遍实施的监管思路,也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政府管理部门需要着力完善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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